私车公用需要签订租车合同吗?私车公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应该怎样计费?下面青岛租车公司麻豆免费视频就给大家讲一讲对于私车公用的问题。
在这里我们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一、公司和车主签订了租车协议
1、租金可以是零,也可以不是零。如果租金是零,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核定征税,不同的税务局做法不同。如果租金不为零,需要车主拿着合同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同时车主从公司取得租赁费时,公司还应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代扣代缴车主的个人所得税。
2、只要是公司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符合《公司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支出可以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拿来汽油票、过路过桥票、停车票就可以报销,而是要与公司收入有关且真实发生的才可以报销。
3、应由车主承担的汽车本身的支出如: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可以报销,但是不可以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调增。
二、公司和车主没有签订租车协议。
1、如果车主不是公司内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报销任何与车有关的费用,除非能说明车确实是为公司进行了服务。
2、如果车主是公司内部人员,那么报销的汽油费、过路费等费用需要并入员工当月工资,按照薪金所得计征个税。那么这种情况下,报销时,应该记入其他应收款(挂往来账,发工资时直接扣除并冲销)或者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相当于预支了部分工资)。不存在公司所得税前调增的问题,除非是租金畸高,不合常理。
3、如果车主是公司内部人员,这种情况下的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都可以报销给车主,账务处理上同上,这些费用都要并入薪金计征个税,不存在公司所得税前调增的问题,其本质是因为员工提供了额外的服务,多支付员工一些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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